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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来源: 吉林省水利厅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水规计联〔2015〕157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目前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现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资金执行、工程款支付、竣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利工程预算资金执行问题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同级水利部门(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或根据对应关系称“发包人”)提交的财政预算资金申请文件后,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将水利工程建设财政性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二、关于水利工程价款支付问题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支付工程进度价款申请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来进行每期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价款。
三、关于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办理问题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决算评审要求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尽快组织竣工决算评审,竣工决算报告批复后,将决算审定值内剩余工程款,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四、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
在支付竣工结算款时,发包人应从结算款中保留规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及时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如在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中,如国家新出台相关政策、办法,按国家要求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