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18.07.11 11:37 浏览次数: 作者: 返回列表

关于《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时间:2018-06-06  来源:  吉林省水利厅  字体显示:  

一、修订必要性

2011年吉林省水利厅印发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11〕1176号,以下简称“原细则”)。原细则颁布6年来,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招标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进一步深入,围绕施工招投标的新政策、新制度、新规定纷纷出台,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亟需对原细则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的需要。2012年2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规定,弥补了《招标投标法》设计缺陷和不足,增强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开展清理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有关规定。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令第23号),对招标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库和评标办法、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2017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明确消除地区保护,取消备案、登记、注册等排斥和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任务的规定。2017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对照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原细则制定的一些条款和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招标投标工作,应按新政策做出相应修订。

(二)是落实我省水利改革发展需要。根据全省“三个五”发展战略、“三区”建设总体布局和新一轮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水利系统正在以水利现代化建设为主线,着力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推进灾后水利薄弱环节项目实施,实施新型城镇化水资源保障工程,开展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推动水利事业全面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重。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如期推进、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是贯彻落实放管服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管创新,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同规则、同待遇、降门槛的要求,做到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律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落实“放、管、服”需要,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在政府监管部门向市场放权的同时,也需要上级监管部门向下级适当放权。

二、修订过程

为做好《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我们对我省实施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来四个阶段招标投标管理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全面分析了各类评标方法的利弊;赴安徵省水利厅、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向厅领导进行了汇报;收集到了全国26个省(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进行对比分析;与省住建厅、交通厅、国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相关部门的主要做法;邀请了12个市(州)、县(市)、7个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35个施工企业(其中:一级资质4家,二级15家,三级16家)、3个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分别召开了6次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向全省水利施工企业、水利局发放调查问卷133份,了解市场主体各方需求;同时,邀请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起草团队)帮助我们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反复研究修改;2017年5月31日召开了由水政处、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项目业主、管理等单位专家参加的专家评审会;6月5日经过了厅长专题会研究。在厅长专题会后,召开了风险评估论证会;征求了各市(州)、县(市)水利局、施工企业意见;通过省水利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了水利部的意见;功承律师事务所于7月28日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厅水政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等9部委令第23号);

(六)《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局2016年第39号令);

(八)《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备案信息使用说明的通知》(吉水建管〔2011〕1672号);

(九)《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吉林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企业人员参与投标资格说明的通知》(吉水建管〔2012〕467号);

(十)《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网上下载身份验证的通知》(吉水建管〔2012〕1007号);

(十一)《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公示管理的通知》(吉水建管〔2014〕1036号);

(十二)《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2号);

(十三)《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283号);

(十四)《吉林省水利厅关于继续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1194);

(十五)《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1470号)。

四、主要内容

新细则分为七章,共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说明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人的招标主体责任和水利工程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要求。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共四条,主要说明了行政监督与管理的分工、职责和监督内容。

第三章“招标”共十五条,主要说明了招标条件,邀请招标和不招标情形,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招标程序,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和获取,现场踏勘,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要求,投标保证金,标段划分,投标最高限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等内容。

第四章“投标”共七条,主要说明了对投标人利益关联,投标文件格式,文件的撤回和撤销,多标段招标和网上信息录入等内容。

第五章“评标标准和办法”共二条,主要说明与细则配套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十五条,主要说明了开标管理,拒收投标文件情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的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认定及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管理、保密要求、评标工作流程、重新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和定标原则,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保证金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四条,主要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行业相关工程招标要求、新细则的解释及原细则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