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0 09:21 浏览次数: 作者: 返回列表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厅  文章来源: 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 

发布时间:2017-04-26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已于近日印发,同时,省水利厅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取得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相应类别资质资格许可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在我省范围内参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中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证件。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法人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平行检测及验收前质量检测等服务类招标工作,对达不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严禁增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包合同,不得强行增加附加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凡在吉林省水利建设信息平台注册并公开企业信息的水利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等级分为5分。企业工程业绩以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或竣工验收作为认定依据,公开的业绩只需按要求将业绩详细信息表报省水利厅备查,不需要再报其他材料。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水建管〔2012〕1606号)执行。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挂靠,禁止一人多证多家单位执业。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

   以前印发的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