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20 16:22 浏览次数: 作者: 返回列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日期: 2016-12-20 15:51:00字体显示:

吉建管〔2016〕5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推动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实现传统建筑产业向现代建筑产业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明确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总承包覆盖范围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模式,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有资金投资(含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项目、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木结构公共建筑应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工程总承包主要方式

  (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D-B)。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

  (三)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基本条件

  1.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3.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

  4.具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5.具有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相应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

  3.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

  (三)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四)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

  (五)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宜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可以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制订。

  四、工程总承包分包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五、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

  (一)落实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管理,全面履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制定针对性强的项目管理计划,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勘察、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加强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或者工程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三)按照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中应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五)在工程实施中,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表格,应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业务,在相应的文件表格中签署意见。

  (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第三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有利害关系。

  六、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依据职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与发改、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备条件的地方、具体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在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着力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扩大工程总承包应用范围。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健全适合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建立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积极推广应用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运用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3日